既然是‘观’就有所观的对象,对象是什么呢?
是“一切有为法”。什么样的法,符合“一切有为法”呢?
就是要观察所有‘能观的法’是不是“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”呢?
如果你观察所有‘能观的法’确实都“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”,
那么,这个‘观’就是佛说的“应作如是观”。
这样‘观’的作用是什么呢?
无非是证明‘有为法’非‘有为’。
因为既然是“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”了,还有什么“有为”可言呢?
如果通过观察,得出这样的结论:“什么是有为法,什么是无为法”。
这就是“二”了!
因为众生执著一切法,不是“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”,
所以在本来无分别‘有为、无为’中,强生分别,
则‘一切法’,由于分别的缘故,由分别建立出了‘有为法’。
若观一切法皆“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”,观得清楚不迷了,
那么,原来那些‘有为、无为’等虚妄分别中的名相意义,也就同时消落了。
所谓‘善分别一切相,于第一义如如不动’,正是此时。
第一义中,无念、无分别。‘第一义’不会做是念:“此是有为、此是无为”。
第一义不做种种念,不生种种分别。
由于第一义不做种种念的缘故,
所以都不会做这些念:“有为、无为是一非二”;
不做此念:“离有为、离无为”;
不做此念:“有为、无为皆空”;
亦不做此念:“第一义中,无念、无分别”;
亦不做此念:“不应分别,不应言说”;
亦不做此念:“如何是第一义”;
亦不做此念:“如何是善分别一切相,于第一义如如不动”;
亦不做此念:“一切有为法。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。应作如是观”。
以上所有念,皆“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”,于一切念,皆“应作如是观”。
动念即乖,执念即迷;离动离念,离执离迷;不见离者,不立离相。